信徒-他们的现在(六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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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信息我们要开始来看,信徒藉着经历神圣三一的分赐而有之最高标准的道德和美德。 9 有最高标准的道德和美德 在新约中,救恩是基于信的原则,与律法无关。我们得救是藉着信,不是藉着守律法。然而我们得救之后,必须过一种生活,其道德标准比旧律法的标准更高。我们不该以为,因为神不照着律法的原则,而照着信的原则对待我们,我们就不必在意律法道德的诫命。相反的,我们得救之后,我们的道德标准应该远远高过律法的要求。 有一件事是极其重要的,就是我们必须清楚明白最高标准之道德的意义是什么。在创世记一章我们看见,人是照着神的形像,按着神的样式造的。神是爱,也是光。爱是神所是的本质,光是神彰显的本质。不仅如此,神也是圣别、公义的。神在祂的性质上是圣别的,在祂的行动上是公义的。这四种属性-爱、光、圣、义,都启示在神的律法中。 说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,就是说人是照着神的所是造的。人乃是照着那是爱、是光、是圣、是义的神造的。然而,人被造的时候并没有神在他里面。为这缘故,神就把祂所造的人放在生命树跟前。这指明神所造的人,需要把神接受到他里面,作他的生命。人若把神接受到他里面作生命,那么爱、光、圣、义这些神圣的属性,就会进到人里面。神所造的人只有神爱、光、圣、义的名表,而没有这些属性的实际,除非他把神接受到里面作生命。 有一天,神自己成为一个人,名叫耶稣。这人是由神圣的素质成孕,并由属人的素质所生,这属人的素质是神在人里面创造的。所以,主耶稣这位神人,乃是由神圣素质带着一切神圣属性,以及属人素质带着一切人性美德所组成的。祂在地上时,过一种由神圣属性和人性美德所组成的生活。这乃是最高标准的道德。 我们说到最高标准的道德时,不是以传统的方式使用‘道德’一辞。我们所说的道德,乃是神所要求之生命的标准。最高标准的道德,就是这一位-主耶稣基督-的生活,祂的生活乃是神连同神圣的属性,与人连同人性的美德所组成的生活。 虽然神所造的人不能活出最高标准之道德的生活,主耶稣在地上却过一种生活,有神的属性彰显在人的美德里。神在祂新约经纶里的目的,是要所有在基督里的信徒,都成为基督-神人-的复制。要成为这样的复制,我们需要在我们的灵里由那是灵的基督所重生,(约三6,)并需要在我们魂里藉着那是灵的基督渐渐变化。(林后三18。)自然而然的,我们会藉着基督之灵全备的供应,(腓一19,)活基督(21)这位神人,思念祂里面所思念的,(二5,)并且好像发光之体返照祂的光,将生命的话照耀出来。(15下~16上。)我们也会给人看出是在基督里,(三9,)基督在祂复活的大能里是我们超凡的义。我们就能在神为人所造一切人性的美德中彰显祂。这些美德因着神人神圣的属性而被加强、丰富、拔高并充满。这就是信徒藉着经过过程之三一神的分赐,而有最高标准之道德和美德的意思。 a 他们是在基督里,为着神早先豫备好,要他们行在其中的善良事工创造的 以弗所二章十节说,‘我们原是神的杰作,在基督耶稣里,为着神早先豫备好,要我们行在其中的善良事工创造的。’杰作,原文意作好的东西,手工,或写成的诗章。不仅诗词作品,凡是表达制作者智慧和设计的艺术品,都是诗章。我们-召会-是神工作的杰作,也是最高的诗章,彰显神无穷的智慧和神圣的设计。 我们是神的杰作,已经在基督耶稣里创造了。这就是说,我们是神工作的杰作,乃是宇宙中全新的东西,是神的新发明。我们藉着重生,在基督里为神所创造,成为祂的新造。(林后五17。) 不仅如此,因着组成神杰作的信徒是神与人的调和,所以他们是全新的。神的杰作-祂伟大的工作品,乃是祂把自己作到人里面,并将人构成与祂成为一,以产生召会。 我们是神的杰作,藉着神与人的调和,在基督耶稣里创造的,乃是为着神早先豫备好,要我们行在其中的善良事工。神创造我们,要我们行的善良事工,不是我们一般观念中的善事,乃是神所豫先计划,豫先命定,叫我们行在其中的确定善工。这些善工包括实行祂的旨意,过召会生活,并作耶稣的见证,如整卷以弗所书所启示的。所以,我们需要实行神的旨意,过召会生活,并作耶稣的见证;这些乃是神早先为我们(祂的杰作)豫备好,要我们行在其中的善良事工。按照以弗所二章四至十节,我们已经靠着恩典得救,成为神的杰作,好叫我们能行在神早先豫备好的善良事工里。 b 蒙救赎脱离一切的不法,并蒙洁净归给基督,成为独特的子民,作祂特有的产业,热心行善 提多书二章十四节保罗告诉我们,基督‘为我们舍了自己,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的不法,并洁净我们,归祂自己成为独特的子民,作祂特有的产业,热心行善’。这里的为我们是为着我们,不是代替我们。赎指用代价买。(林前六20,彼前一18~19,提前二6。)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,不仅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的不法,也要洁净我们归祂自己,成为独特的子民,作祂特有的产业。独特的子民是取自旧约的说法,(申七6,十四2,二六18,)指神自己所特有的子民,作祂的奇珍,(出十九5,)祂自己的产业。(彼前二9。)我们既是这样的子民,就当热心行善。我们这些在基督里的信徒,已经在基督里为着善良的事工而创造,并蒙基督救赎成为祂的子民,热心行善。 c 由管治的原则所规律 现在我们要来看,要有最高标准的道德和美德,我们需要由四个管治的原则所规律。 (一) 对事,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处 林前六章十二节上半说,‘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处。’我都可行,直译,都在我(选择去行)的权下。因此是许可的、容许的、合法的。有益处意即有利(不是仅仅方便)、美好、值得。这辞原文意有利的、经济的、方便的、对很快达到目标有所帮助的,也指美好的事物。这里保罗的思想可能是说,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留在神经纶的中心线上;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背十字架,或有益于我们经历基督。 我们若要了解这里保罗对‘有益处’一辞的用法,就要对整卷哥林多前书有正确的领会。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得着这卷书信中所启示的益处,也不都帮助我们过身体的生活。的确,你可能有自由去作某些事,但在召会生活中那些事对你无益,也不会加强你祷告的生活。我们若照着整卷哥林多前书的全文,应用保罗在六章十二节上半所说的话,就会看见他这里的话乃是包罗一切的。保罗乃是说,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对我们过基督徒生活、召会生活和身体生活,不都是美好、有益处、方便或经济的。 (二) 对自己,凡事都可行,但无论那一件,总不受它的辖制 在林前六章十二节下半保罗说,‘凡事我都可行,但无论那一件,我总不受它的辖制。’本节保罗两次说到‘凡事我都可行’。头一次的用法是客观的,第二次的用法是主观的。 受它的辖制,直译,被置于它的权下。凡事都在我的权下,但我不在任何事的权下。凡事对我都是许可的、容许的、合法的,但我不受任何事的辖制(奴役),或被置于任何事的权柄、控制之下。 我们考虑是否要作某件事时,该问我们是否在那件事的权势或控制之下。一件事若控制我们,或辖制我们,我们就不该作。比方说,我们可能疑惑该不该吃某些食物。吃那些食物也许不要紧,但是食物不该辖制我们。我们必须完全对付每一件辖制我们的事。 (三) 对别人,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 林前十章二十三节下半说,‘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’与本节类似的六章十二节结束于不受任何事的辖制;本节结束于不建造人。前者与我们自己有关,后者与别人有关。在六章十二节保罗关心的是个人,但在十章二十三节保罗关心的是团体。十章二十三节的建造一辞,不仅是指个别信徒的造就,也是指基督团体身体的建造。(林前十四4~5,12,弗四16。)哥林多前书强调建造的事。(三9~10,12,八1。) 我们在一切所作的事上,必须留意事、自己和别人。对事,凡我们所作的,必须有益处;对自己,凡我们所作的,对我们都不该是捆绑和奴役;对别人,凡我们所行的,都必须建造别人。 (四) 对神,无论作什么,都为荣耀神而行 林前十章三十一节说,‘所以你们或吃、或喝、或作什么事,一切都要为荣耀神而行。’荣耀是神的彰显,是神彰显在荣耀里。我们无论作什么,都要为荣耀神而行,就是为彰显神而行。这意思是说,我们尤其需要在我们的身体上荣耀神。(六20下。)照着六章十三节至十一章一节这段话的内容,在我们的身体上荣耀神,乃是让住在我们里面的神(约壹四13)占有、浸透我们的身体,并藉着我们作祂殿的身体,彰显祂自己,特别是在吃喝与嫁娶这两件事上。为此,我们需要认真并严格的管治我们的身体,使它服从;(林前九27;)并将身体当作活祭献给神。(罗十二1。) 林前六章十二节及十章二十三、三十一节,给我们规律新约信徒行为的四个基本原则。第一,信徒凡事都可行,但所行的必须是有益处的。必须是有益处的,意思就是,这些事不招致任何损失。第二,信徒必须不受任何事的辖制、控制,或被置于任何事的权柄之下。第三,凡信徒所作的事必须建造别人。第四,信徒无论作什么,都要为荣耀神而行。否则,没有一事是许可的或可接受的。某件事若没有通过这四个原则的试验,我们就不该去作。 我们在基督里的信徒是自由的,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。不过,我们仍然需要被这四个管治的原则所规律。对于任何一件事,我们都要考虑是否有益处,是否辖制我们,是否建造别人,是否荣耀神。我们可能发现,在实行上很难照着这些原则而活;这就是我们需要经过过程之三一神分赐的原因。照着这些原则而活,乃是走那引到生命的窄路。(太七14。)要走这条窄路,我们需要基督。所以,我们需要将基督应用到每一种景况里。因着我们很难脱离我们的习惯,所以我们需要三一神,也需要祂的分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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